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30,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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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蘇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加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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