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49,2019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張楊美慧
被 告 朱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