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68,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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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梁郭桂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富貴、郭火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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