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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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劉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周麗雲間請求居家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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