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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郭嘉文
被 告 韓艷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4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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