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張瀞尹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詩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