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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被告已具狀答辯稱「本件重複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3 、249 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部分是否屬實,應由原告參酌,倘此,即可能繳費後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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