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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金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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