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289,2019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鷹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