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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
原告 尤祥羽
前原告與被告王崇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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