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鴻運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品蓁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