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316,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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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張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珠、徐秋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11之3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6,500元(依原告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核發上開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自住或公益出租用及營業用之課稅現值予以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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