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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秀桃等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未載明租金總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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