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323,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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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黃培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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