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41,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林峰
被 告 吳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被告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6551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路○段000巷000號)建物所為之買賣行為應予撤銷,而系爭土地之價值為2,344,000元【計算式:8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9,3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344,000元】,已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50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