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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高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553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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