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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張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6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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