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65,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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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蘇錦珠
蘇淑華
蘇燕芬
蘇錦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炳耀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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