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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豐如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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