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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蔡明基
被 告 何昭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55萬元,應繳裁判費8萬56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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