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77,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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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王清吉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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