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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告 吳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天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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