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保險簡,5,202106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峰
送達代收人 許博凱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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