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陳麗梅
陳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南再小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