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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汪柏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坤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9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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