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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再簡補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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