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上列原告對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越南籍)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
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被告為越南人,且查其現在國外,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現住居所不明。
茲因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且住所不明,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之國外送達地址。
2.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譯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