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勞小專調,2,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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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瓊薈
法定代理人 邱子彬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博榮即馬博榮婦產專科診所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亦不明確。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查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加班費、特別休假薪資」,核屬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應補正聲請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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