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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2號
原 告 邱瓊薈
法定代理人 邱子彬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 告 馬博榮即馬博榮婦產專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給付數額,致使本院無從命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請求數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109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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