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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方之賢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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