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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陳致遠
上列原告對被告何乾南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則本件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 分之2 ,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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