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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謝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52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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