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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沈哲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870 元,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則原告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25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三樓簡易第二勞動調解室,與另案鐘點費請求合併調解,本件給付薪資案件請遵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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