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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沈浩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5,6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並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7元【計算式:(4,190元×1/3)-500元=897元,元以下4捨5入】。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動簡易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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