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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私立施恩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龔煜棠
被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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