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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瑋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間樂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10元,揆諸上開規定,應繳調解費用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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