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勞簡專調,34,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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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國雄
張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第一項請求為相對人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大金食棧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國雄新臺幣(下同)46,228元及93,000元之本息;

第二項請求為相對人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大金食棧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張凌82,400元及13,4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5,038元【計算式:46,228元+93,000元+82,400元+13,410元】,揆諸上開規定,應繳調解費用1,000元。

二、另相對人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經命令解散,且聲請人於起訴狀未據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不明,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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