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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芷蕎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 告 林芳萱即思迪美甲美睫沙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被告應給付短少薪資152,908 元、資遣費16,267元及遲延利息,其中給付工資152,908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0 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2,77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778元。
㈢、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核原告本件請求所得利益為其債權額240,000 元,應以此數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㈣、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本項與第3項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不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故本件第1項關於資遣費請求及第2 、3 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為279,045 元(16,267元+22,778元+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810 元(830 元+2,9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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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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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21日│24萬元 │107年5月21日│李芷蕎│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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