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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江忠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2,417元、加班費206,981元、不當得利7,000元、損害賠償1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112,417元、加班費206,981元部分裁判費3,420元,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2,28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3,640元-2,280元=1,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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