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勞簡補,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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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蘇玉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文。

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依前開說明,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其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欲請求被告賠償,則應具體表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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