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簡調,1048,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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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順益、康順清、康陳秀雲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康順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而其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康順益恐聲請人追索且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乃將系爭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康順清名下,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登記為分別共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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