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簡調,141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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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啓瑞、黃啓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啓瑞前向聲請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1,175元及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詎相對人黃啓瑞將其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啓峯,顯有意規避執行,已害及債權人之債權。

爰聲明請求塗銷相對人間前開以買賣為原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李宗憲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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