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簡調,721,202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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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21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異 議 人
即 相對人 史秀玉
史建輝
史春萍

史春日

史吳月英
史秀惠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本件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為請求相對人塗銷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登記,本院司法事務官前以系爭不動產非在本院轄區為由,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

嗣異議人即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人於收受前開移轉管轄之裁定後,已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並表示兩造均有意願於本院進行調解。

本件兩造既有意願於本院進行調解,即無強令兩造前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調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逕為撤銷原裁定,並另行定期通知兩造至本院調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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