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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伶蘭等二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是此項移轉管轄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亦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間有詐害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塗銷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竹區,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件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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