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調,18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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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常繼道
常繼文
常碧君
李常瑞君
常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被繼承人常徐秋妹已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死亡,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建號建物(前開房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其遺產。

又相對人常碧君尚積欠聲請人債務,且未拋棄繼承,惟系爭不動產已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常瑞君,此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並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協議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撤銷等語。

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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