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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36人間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並補正聲請調解狀所載全體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召開推廣工業會而聲請調解,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而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舉辦會議需美金52086.6元,依臺灣銀行於聲請日即109年4月30日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之1:30.01計算「計算式:52086.6×30.01=0000000(元以下四拾五入)」,折合新台幣(下同)為1,563,119元,則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即為1,563,119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
次查,聲請人之聲請調解狀未記載相對人等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茲依前揭規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等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並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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