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調,324,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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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欽、吳惠朱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次按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

又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亦有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可茲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文欽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迄今尚積欠新臺幣852,740 元及利息未清償。

而吳文欽之被繼承人吳發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號建物等遺產,相對人吳文欽應有權繼承。

詎該不動產於92年12月22日經以分割繼承登記之方式登記予相對人吳惠朱,顯係為規避聲請人之追償而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其遺產協議分割協議顯非出於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有無效之原因,為此,爰聲請調解先予確認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內容係為確認前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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