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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抑包括基於物權所生之請求權在內。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被繼承人沈松村已死亡,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為其遺產。
又相對人沈保坐尚積欠聲請人債務,且未拋棄繼承,惟系爭抵押權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沈保坐對於系爭抵押權對訴外人即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
為實現債權,聲請人乃代位相對人沈保坐提起代位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順位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於雲林縣斗南鎮,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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