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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順足、張雨涵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蘇順足之債權人,相對人蘇順足惟恐遭聲請人追索,將其購置之臺南市○○區○○段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張雨涵名下,相對人張雨涵當時年紀尚輕,應無資力購置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此舉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雨涵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於相對人蘇順足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項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金珠所有,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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