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國小,3,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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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邱振盛
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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